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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抚养人亦可作为诉讼主体维护合法权益 ——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4:28)    点击:159

  湘潭律师分析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某系白某一的叔叔,白某一终身未婚,无兄弟姐妹,父母也已去世。某天,被告魏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步行的白某一发生碰撞,致白某一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和白某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白某一有智力障碍且无劳动能力,在其父母去世后,一直由原告白某某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告白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某和保险公司承担白某一死亡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白某一生前属于智障人士且无劳动能力,虽为低保户,但仅仅依靠低保收入明显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结合原告白某某提交的白某一病历材料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事故发生前一直是白某某实际照顾白某一的生活起居、疾病治疗。白某某作为白某一在世亲属中关系最亲近的人,二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虽然没有履行法律上的收养或者过继手续,双方也没有改变彼此的称谓,但正是基于这种亲属间的抚养,白某一才得以维持基本生活,生存于世。因此,本院一审认定白某某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向各被告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重视亲情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受害人为智障人士,没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其生前一直由其叔叔照顾照料,双方已经形成了互相帮扶和资助的实际扶养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体现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浓厚淳朴的亲情观念,亦体现出中国社会对于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关怀,契合老百姓基本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平正义司法理念。本案的判决,赋予了近亲属以外的亲人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旨在引导家庭成员对家庭中有困难的亲属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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