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割电缆线 最高获刑5年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47) 点击:122 |
湘潭律师分析案情在一般人的认识里,偷东西是犯盗窃罪,然而事实上,在特定条件下偷盗特定物品并不一定以盗窃论罪,还可能触犯更为严重的刑罚。2022年2月24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姜某某盗窃交付使用中的电缆线,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刑罚3-5年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6日、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先后两次分别偷割九寨沟县漳扎镇上四寨村云顶森林餐厅至漳扎镇方向路段、松潘县黄龙景区隧道出口至黄龙方向路段已投入使用电缆线280.5米、300米售卖获得赃款5700元、6400元,经鉴定偷割电缆线价值24235.2元、9189.84元。 同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偷割九寨沟县漳扎镇朗寨村老桥至九寨沟方向路段已投入使用电缆线196米售卖获得赃款3900元,经鉴定偷割电缆线价值16934.4元。 同月21日凌晨,被告白某某、姜某某偷割九寨沟县漳扎镇隆康村至污水处理厂路段已交付使用电缆线161米售卖获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偷割电缆线价值14011.83元。 另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因破坏电力设备罪曾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被告人姜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姜某某偷割已通电使用的公路照明灯电缆线,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结合被告人的累犯、前科、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姜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获有期徒刑5年、5年、4年3个月、3年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偷盗电缆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损失,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对桥梁安全、道路行车、人畜安全、电网运行等都有不良影响。 很多人以为电缆价值不高,偷割一点电缆,最多也就是罚点钱,不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因此,常有被贪欲冲昏头脑的人去做这样损人不利己的傻事。一次贪心、一次冲动、一次放纵、一次疏忽、一次侥幸、一次扰序都可能会酿成大错。小恶任其发展,就会造成大恶。在此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大家:知法守法,远离犯罪,勿以恶小而为之。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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