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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冒牌电推剪判赔100万!余姚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1:54)    点击:162

湘潭律师分析案情

  为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共识,余姚法院结合近三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向社会发布六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彰显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的态度和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激发创新活力。

  近年来,余姚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情况,针对侵权人的恶意侵权情节,法院在判决责任承担时将予以着重考虑,切实加强对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

  案例一

  鼎L电器诉A公司、杨某、周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余姚某电器厂的经营者,2017年3月,杨某因生产、销售印有与鼎L公司商标近似标识的电动理发推子,被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同年5月,鼎L公司与电器厂在法院主持下就商标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0月,杨某因通过其设立的A公司,伙同周某等人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伪劣“鼎L”牌电推剪出口到迪拜,被江苏沛县法院判处刑罚。之后,鼎L公司再度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杨某等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综合考虑A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原告商标、产品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公司生产、销售假冒“鼎L”电推剪,侵犯了鼎L公司的商标权,且其股东杨某在此前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已经明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但仍实施该行为,属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是明显的恶意侵权,故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着重考虑了该情节。

  案例二

  英QD公司诉王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亚某公司系某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香港某公司系该品牌在中国的唯一区域加盟者,英QD公司经香港某公司授权,系该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区域特许方。2017年3月,英QD公司与王某签订加盟协议一份,由英QD公司授权许可王某加盟运营一所某品牌早教中心。协议签订后,王某仅缴纳了第一季度的品牌使用费,为此,英QD公司就未缴纳的品牌使用费及滞纳金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认为,英QD公司自2017年1月起已无相关授权,遂提出反诉,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品牌使用费。

  裁判结果

  综合原、被告双方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对于该协议约定的品牌使用费,法院酌情认定其中40%作为原告对其过错行为的损失赔偿,被告王某承担实际加盟费用的60%。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证据无法认定英QD公司的授权已终止,但原告英QD公司在香港某公司于2017年9月解散前后均未对被告披露。且英QD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澳大利亚某公司在当地就其授权事项进入了仲裁程序,故英QD公司存在隐瞒重大变更和未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的过错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一方面,王某作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其并未提出,而是以此作为不予支付约定加盟费的理由,但实际又在加盟期限内使用该品牌作为其早教机构的店名,故其反诉诉请,不能支持。

  案例三

  米QL公司诉宁波某橡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米QL公司在轮胎等商品上注册了“MICHELIN”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宁波某橡胶公司申请注册“MAIQILIN”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经商评委复审,认为其与“MICHELIN”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2018年10月,橡胶公司再次申请注册MAIQILIN商标,被商标局驳回。2019年8月,橡胶公司因生产、销售标有MAIQILIN商标字样的轮胎,被行政处罚。据此,米QL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结果

  综合考量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橡胶公司的经营规模及米QL公司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尤其是橡胶公司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情节,法院判决橡胶公司赔偿4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橡胶公司明知“MAIQILIN”商标与米QL公司的“MICHELIN”商标构成近似,已经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亦明知擅自使用该商标是侵权行为,但仍将该商标使用在轮胎上,主观恶意明显,故法院在判决侵权后果承担中着重考虑了该情节。

  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的背景下,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部分涉诉侵权人在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后,主动作出赔礼道歉、履行赔偿义务、消除影响等积极行为,这也是另一维度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表现,值得被肯定

  案例四

  冠SY公司诉上海某农产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白兔”奶糖具有较高知名度,冠SY公司将“大白兔”注册为商标,核准使用在糖果、面包等商品上。上海某农产品公司销售的“白兔卷”,与“大白兔”奶糖包装相比,都采用扭结式包装方式,包装纸色调亦以蓝白搭配为主,整体构图、形状及颜色组合构成类似,冠SY公司遂起诉农产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农产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营状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与范围、经营规模、原告商标及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万元。

  法官说法

  在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因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的这种心态往往反映在具体侵权情节和事后行为中,例如侵权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是否积极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农产品公司主动向冠SY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义务,该行为值得肯定

  案例五

  新东方公司诉余姚某幼儿园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东方”是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教育行业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新东方公司认为,余姚市某幼儿园以“新东方实验”作为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幼儿园的服务误认为是原告新东方公司的服务,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余姚某幼儿园注册成立在后,并以“新东方实验”作为字号,具有攀附“新东方”系列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幼儿园更名前使用的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综上,判决该幼儿园立即停止在幼儿园设备设施上使用“新东方”字样,停止在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使用“新东方”字样,并发表与原告新东方公司无任何联系的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元。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一些知识产权判决结果,例如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等,难以进行强制执行,多依赖于被侵权人自身行为选择。本案中,该幼儿园在投诉后主动更名,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与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的声明,是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

  案例六

  水星公司诉余姚某水星家纺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水星公司拥有“水星”“水星家纺”等注册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2014年,水星公司与余姚某家纺公司签订特许专卖协议,2017年6月,双方终止经销关系。2016年,余姚某水星家纺店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面招牌中将“水星”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水星公司认为,该家纺店将“水星”二字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余姚某水星家纺店的字号中带有“水星”二字,具有攀附水星公司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水星”文字,并于变更名称核准之日起停止使用含有“水星”字样的招牌。同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

  法官说法

  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余姚某家纺公司曾因特许经销获得授权,虽然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父女关系,但余姚某水星家纺店并未与水星公司存在特许关系,故在字号中使用“水星”二字,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决生效后,余姚某水星家纺店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变更了店面的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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