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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2-05-07 11:19)    点击:128

湘潭律师分析案情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施行,为根治欠薪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两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配套出台一系列规章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

  支付端有哪些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或撤销流程、人工费用拨付、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专章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程序要求和各方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统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各地实践做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规定保证金存储、使用、监管等方面内容,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实行差异化存储,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现金存储

  执行端有哪些规定?

  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分别印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3号)、《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4号),明确查询流程、要求和相关责任。

  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细化相关规定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识别,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相关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

  惩处端有哪些办法?

  失信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信用修复、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施以相应刑事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欠薪入罪相关认定标准、衔接程序、证据获取等方面要求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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