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以修路影响生意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7 11:45) 点击:523 |
湘潭律师讲解基本案情员工甲:老板,你看,这店里都没人。 员工乙:哎,最近生意真不行。 老板:都怪这外面修路,影响了店里生意。走,到法院告他们,赔偿我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荆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承租荆州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门面用以经营4S店,租赁期间,某建设公司作为城北快速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荆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店铺前加设了施工围栏进行施工,项目工期为三年。荆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某建设公司将其营业门前路段进行围栏封闭施工,导致4S店展厅车辆及客户无法出入,给其造成了房租、经营等方面的巨额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向其赔偿房租、经营损失共计557875.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因相关商户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反映无法正常经营,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市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该情况后,经协调,某建设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补偿了部分租金。同时,项目的发包方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涉诉项目的建设总工期为三年,不仅不存在延期施工,反而提前完成了。 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告某建设公司与荆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签订的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工期为三年,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延期施工及超红线范围施工,被告的正常施工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认为“施工本身就是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也未能举证证明施工与其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况且快速路的修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应对此惠民工程进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保持必要程度的容忍,短期经济利益的损失也会在后续道路开通后的获益中得到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遂依法判决驳回荆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政工程不断增多。在施工过程中,设立围挡系施工需要,客观上需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和空间,不可避免给周边商户造成影响和不便。作为公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应在合理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本案通过适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了民生工程的建设方在正常施工情况下,公共利益相较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 在要求公众对城市建设给予理解和支持的同时,也提醒承建单位,在施工前应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充分考虑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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